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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童佑保与诸贤峰、於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佑保,诸贤峰,於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595号原告:童佑保,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在安徽省含山县。被告:诸贤峰,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在安徽省含山县。被告:於立香,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在安徽省含山县。原告童佑保与被告诸贤峰、於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原告童佑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佑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佑保负担。审 判 长  闻玉龙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