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陈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陈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4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被执行人陈明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7)浙038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陈明春相当于价值2578460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徐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