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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一六八车队与李天明、高克斌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一六八车队,李天明,高克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一六八车队,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法定代表人:田久武,该车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峰,男,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兴平,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天明,男,现住永顺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克斌,男,住永顺县灵溪镇。上诉人李天明、高克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红,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一六八车队与上诉人李天明、高克斌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永顺一六八车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天明、高克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向柏林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李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俊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