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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387号原告:刘某,男,200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刘某父亲。被告:张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