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387号原告:刘某,男,200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刘某父亲。被告:张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