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4执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邓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5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香城大道电子路段10-24号。主要负责人:杨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莲,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刚,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诉被申请人邓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刚所有的相当于436700.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邓刚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产。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