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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晓磊、张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磊,张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磊,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锋,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系李晓磊配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红,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上诉人李晓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晓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李晓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