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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国红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红,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国红,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住蕲春县横车镇九棵松*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26XXXX********。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国红与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吴国红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漕河支行帐户420016XXXXXXXXX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漕河支行帐户420016XXXXXXXXXXXXXX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8月日起至2018年8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