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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华与被执行人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拆迁补偿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华,李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华。被执行人李方明。申请执行人王忠华与被执行人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方明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2017)鄂08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方明在土门巷有房屋。现该房屋需拆迁,政府将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李方明进行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方明房屋拆迁补偿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