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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1民初1046号(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刘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刘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46号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珂,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刘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人民陪审员  卿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