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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小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973号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座9层3号。法定代表人:朱晗涛,经理。被告:潘小莉,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武汉广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