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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丙仁与被上诉人王振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丙仁,王振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丙仁,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漠河县。委托代理人:蒋新巧,男,1969年8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振海,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阿木尔防火办工人,现住漠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刚,男,1969年2月6日出生,阿木尔林业地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现住漠河县。上诉人李丙仁因与被上诉人王振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279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车辆修理费用以及上诉人误工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2792民初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丙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显才审判员  郭志川审判员  李庆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鑫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