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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某某非法占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236号申请人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满城区。本院执行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某某非法占地一案,本院(2016)冀0607行审1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执行内容中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由保定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因拆除需服从区政府统一部署实施,故不能立即执行,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本案中罚款部分,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7行审12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守稷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