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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庆和承包经营户与陈昌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和承包经营户,陈昌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464号原告:李庆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姜秀霞,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陈昌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和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陈昌江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和承包经营户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和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桑继宏人民陪审员  郎丰波人民陪审员  耿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