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钟玉英、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英,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钟玉英,女,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王晓玲,女,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钱启雄,男,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钱慧媛,女,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曾能辉,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钟玉英与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玉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归还标的款46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483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并及时冻结、扣划,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钟玉英收到被执行人曾能辉交来的标的款9000元,2017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钟玉英收到被执行人曾能辉交来的标的款6000元,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钟玉英收到标的款20800元,合计35800元。4、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钟玉英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钟玉英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钟玉英,申请执行人钟玉英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35800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王晓玲、钱启雄、钱慧媛、曾能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