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马建军、林宝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马建军,林宝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4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军,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林宝群,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马建军、林宝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