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与丁世林、张兆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丁世林,张兆和,仇浩,吴军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91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被告:丁世林,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兆和,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仇浩,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吴军辉,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撤回对被告丁世林、张兆和、仇浩、吴军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