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本全、王超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全,王超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679号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本全,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超慧,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本全、王超慧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了(2017)湘01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本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超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院(2017)湘0104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2017年8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王本全银行存款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本全价值7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冻结、扣划执行人王超慧银行存款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超慧价值4000元的财产,上缴国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