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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凯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54号罪犯林凯,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岩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林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期间2014年8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3758分,表扬6次。本次申请减刑上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