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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储士金与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士金,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845号原告:储士金,男,1972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俊,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老金光钢厂。法定代表人:储修堂,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修运,该村委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士移,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乳香村民组组长。原告储士金与被告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林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士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李舒俊,被告黄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储修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修运、储士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士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被征收的6亩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16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黄林村委会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储士金承包的山场4.06亩、田地1.94亩,合计6亩被征收,根据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储士金应分得安置补偿费166500元,黄林村委会拒绝支付,为此提起诉讼。黄林村委会辩称,1.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征收土地是县国土资源局。2.征收土地资金尚未分配。3.乳香组土地承包从1983年开始每五年一次调整至今,乳香组土地被征收两次,第一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是通过社员投票,青苗费谁所有归谁,其他征地补偿费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储士金起诉的是第二次征地费用,因为人口没定,所以小组还没有分配。4.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储士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安徽省征地年产值及补偿标准,证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证明原告被征收的承包地和林地合计6亩。3.征地测绘图,证明目的同证据2。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证明被告与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告的主体适格。黄林村委会对储士金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1、2、4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不清楚。黄林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1月12日乳香组村民会议达成协议两份,证明土地承包有村民小组决定,五年一调整,土地权证不能作为征地补偿费分配依据;青苗费归个人所有,未征收的土地归村民组集体所有,租赁的土地租金归村民组所有人口平均分配。2.2017年1月26日关于乳香组山地未征收和山地已征收的问题,证明经村民共同协商决定:山地青苗费归个人所有,山地归村民组所有,集体按人口平分。储士金对黄林村委会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储士金系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乳香村民组村民,承包河田1.94亩、山场2705平方米。自1983年起,乳香村民组根据村民会议,对土地承包每5年调整一次。金寨县人民政府因建设高铁站连接线征收黄林村乳香组集体土地,由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7年3月20日与黄林村委会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乳香村民组经村民会议决定,对2016年2月1日征地补偿费2250669元(不含青苗费164371元)已按266人平均分配,人均分配8461元,储士金已领取该笔补偿款。对2017年3月20日征地补偿费,乳香村民组尚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涉及每位村民的利益,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储士金没有证据证明黄林村委会已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故本院对储士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乳香村民组尚未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经本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士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退回原告储士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良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