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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李伟,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367号原告: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城局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跃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艳君,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徐科飞,男,1967年9月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被告:李伟,1974年3月3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边疆镇沂州。被告: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价值70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李伟未答辩、未到庭。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未答辩、未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枚(实为欠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原告处赊购种子,价款为700000元。被告李伟作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据(实为欠据)上签字并加盖了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印章。本院认为,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原告处赊购种子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给付种子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诺美信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款700000元;二、被告李伟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缓交),由被告逊克县沂州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司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