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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温锡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锡陶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锡陶,男,汉族,1943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O16年8月1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锡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锡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0年期间,被告人温锡陶在五华县水寨镇购买到一支火药枪用以打山猪保护农作物,后来没有使用就一直存放在家中,直至2016年8月1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丁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支性能。案发后,被告人温锡陶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温锡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文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锡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温锡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温锡陶年纪较大,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锡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定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