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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潘秒林、张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秒林,张华兵,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潘秒林,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张华兵,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干杰,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华兵、干杰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秒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兵、干杰存款2014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