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仕英与宋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英,宋多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2289号原告:刘仕英,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居民,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宋多全,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英诉被告宋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仕英以被告宋多全超市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多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仕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英撤回对被告宋多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刘仕英已预交,由其承担。审判员 刘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