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连峰与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峰,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060号原告:吴连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青城子镇永胜村7组49号。身份证号:210682198601081057。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峰与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连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连峰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年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