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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378号原告:王小林,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小林与被告咸阳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小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林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小林负担。审判长  韩忠志审判员  马海燕审判员  任培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芬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