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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郑金锁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718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762758838K。法定代表人:凌世宏,局长。被执行人:郑金锁,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金锁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郑金锁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李德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