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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灵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灵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005号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小区9号楼1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周全虎,总经理。被告:蔡灵春,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灵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润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