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1379号原告:方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方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程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