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洞宾东街富豪爱车精护会所与被告姚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洞宾东街富豪爱车精护会所,姚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302号原告:芮城县洞宾东街富豪爱车精护会所。地址:芮城县洞宾东街(高新民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陈亮红。被告:姚奇,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原告芮城县洞宾东街富豪爱车精护会所与被告姚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洞宾东街富豪爱车精护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炳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