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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庞永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267号被执行人:庞永会,女,1959年12月9日生,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现羁押于新疆女子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做出的(2015)霍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庞永会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因其目前仍在服刑,至今未履行上述罚金的上缴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永会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