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宝宏与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原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郑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宏,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原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郑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113号原告:郭宝宏,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原蔚县康河煤炭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杨庄窠乡百草窑村。负责人:程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立伟,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系张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经营人。原告郭宝宏与被告家口开滦蔚州地煤康河矿业有限公司、郑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洁附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