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赣州市泉州商会、潘海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泉州商会,潘海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4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空间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9号黄金时代2栋一层15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兆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赣州市泉州商会,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南大道华源丽景2楼10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涛,系该商会负责人。被申请人:潘海涛,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空间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赣州市泉州商会、潘海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赣0791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市泉州商会在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江支行所有的存款130000元(银行账号:13×××23)。查封了案外人李兆跃及共有人刘丽萍所有的坐落于原南康市工业大道南康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房产(产权证号:10×××-1、10×××-2)。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空间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空间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泉州商会在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贡江支行所有的存款130000元(银行账号:13×××23)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李兆跃及共有人刘丽萍所有的坐落于原南康市工业大道南康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10×××-1、10×××-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瑜青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