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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陈祖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陈祖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823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陈祖宗,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陈怀埕、陈思青、卢梅雪、张照董、陈敦庆、陈祖配、陈祖宗、陈客鍫、陈敦明、陈敦林10人在平阳县水头镇凤岩村占地(地类为水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联合建造一幢11间三层住房。其中,被执行人陈祖宗所建造的两间房屋占地224平方米,建筑面积354.8平方米。201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土资罚[201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陈祖宗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10年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4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