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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与王利民、柯雅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王利民,柯雅双,吴金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748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398号瑞璟香榭花都1号楼11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7979U。负责人:柯秋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墩,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利民,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阳光路青莲南区,被告:柯雅双,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金铁,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与被告王利民、柯雅双、吴金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王利民已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834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