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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文法、郑新加等与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法,郑新加,濮寿明,魏金娥,张忠华,沈华平,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106行初170号原告赵文法,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郑新加,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濮寿明,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魏金娥,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张忠华,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沈华平,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西湖区。诉讼代表人濮寿明,身份信息同上。诉讼代表人郑新加,身份信息同上。诉讼代表人赵文法,身份信息同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嘉昊,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五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翔鸣,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宇,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寿明等六人(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被告)城建行政备案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于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濮寿明、郑新加、赵文法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嘉昊和林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1月16日,原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就三墩镇旧城改造及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慧仁家园)Ⅱ标向被告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33010620170125102)(以下称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申请材料,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原告诉称,原告的回迁安置房均在西湖区三墩镇慧仁家园明慧苑2幢,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于2017年5月9日获知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核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三墩镇慧仁家园明慧苑的全部安置房进行了验收备案。2010年建设单位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为由,让原告选取安置房办理入住。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在房屋交付7年之后依然予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行政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5月5日西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02号告知)。证明被告信息公开的情况。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3、回迁抽签房号单6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辩称,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合法有效。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对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月25日予以备案,并送达第三人。在备案过程中,被告认定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备案合法合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2、申请表。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规划、环保的认可文件。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文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绿化档案气象。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证据2-8,证明被告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被告向本院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人未作陈述,但提交证据如下:《关于同意调整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机构设置的批复》。证明第三人机构调整情况。庭审中,各方以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对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辩论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欢迎辞时间为2010年12月,原告的入住时间也在2010年12月,但备案表却是2017年作出,入住后才备案,房屋的安全性等无法保证,被告不应同意备案;竣工备案没有提供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被告仅凭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就进行备案不合法;备案表没有质量监督部门意见。证据2,备案申请表在2017年1月16日提交,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自行组织验收后5日内提交备案,第三人今年才申请备案不符合规定,政府也不应予以备案;接受备案应调查核实相关事项,先入住、再备案不合法。证据3,验收报告(一)的建筑面积应是实际建筑面积,不应是图纸的建筑面积,实际验收面积不对;验收报告(二)上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些人是否相关单位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无法确认,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中的项目负责人签名是否本人所签、是否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均无法确认,报告应附上依据和相关文件;质量合格文件不应仅作为最后的结果,而应有中间的比对过程;验收报告提交少了,原始文件应是整个验收过程中进行的工作,而不是几页纸;原告未看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证据4、6,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根据内容,没有进行消防检查,也没有消防检查合格的标记,该文件不是消防合格文件。证据7,绿地面积确认单及附图的真实性无异议;档案认可意见书时间在2012年6月18日,但竣工验收时间在2011年3月29日,一年半以后才出具档案认可意见,不符合规定;气象验收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时间在2016年10月17日,从入住到2016年间都没有防雷设施,会伤害到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证据8,欢迎辞在2010年12月31日,而竣工验收在2011年3月,在入住时内部的验收还没完成;《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辩论意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原告、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物5]001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三性均无异议,予以认可。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1为本案争议焦点,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为备案的申请表,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8,为第三人申请备案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三、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杭州市三墩镇旧城改造及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项目(慧仁家园)Ⅱ标于2011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月16日,建设单位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向被告申请办理该Ⅱ标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2011]年浙规验第01000007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意见书》([2011]59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西公消审[2008]第016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杭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2012]杭城档认字第132号)、《杭州市气象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杭雷验字[2016]第0225号)、《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单》(杭绿确认西湖区[2015]033号)及附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经审查,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在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签署文件收讫。六原告为慧仁家园明慧苑的安置房居民,其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11月9日,杭州市西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西编委[2016]28号文件,同意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承担的建设职能划转集团公司后,机构名称调整为第三人。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被告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备案行为的法定职权。《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本案中,被告在收到第三人提供的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于2017年1月25日在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房屋交付7年之后,依然合法验收备案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告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根据规定,被告在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即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办理备案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赋予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职权。因此,原告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文法、郑新加、濮寿明、魏金娥、张忠华、沈华平六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文法、郑新加、濮寿明、魏金娥、张忠华、沈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呈虹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