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灶生与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灶生,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76号原告:钱灶生,男,汉族。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住上高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长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长英,女,汉族。被告:晏细财,男,汉族。被告:晏中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灶生与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灶生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钱灶生承担。审判员 简家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