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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钱灶生与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灶生,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076号原告:钱灶生,男,汉族。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住上高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长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长英,女,汉族。被告:晏细财,男,汉族。被告:晏中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灶生与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灶生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上高天纵塑胶制品厂、林长英、晏细财、晏中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钱灶生承担。审判员  简家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斌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