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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邢河顺与王水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河顺,王水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870号原告:邢河顺,男,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王水章,男,汉族。原告邢河顺与被告王水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河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邢河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