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郁婷婷与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婷婷,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朱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315号原告:郁婷婷,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810601652024,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振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培。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81743901037J,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817253500081,住所地兴化市兴沙公路与兴盐公路交叉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徐克宽。被告:朱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郁婷婷与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郁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5万元及利息;2.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被告朱宇在其代垫资范围内承担补充偿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由,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6万元、15万元,合计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至今未能偿还。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及被告朱宇作为代垫出资人,在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将全部资金抽走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兴化市公安局已决定初查,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结果后作相应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郁婷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