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破2-3号申请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8月13日,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7年8月13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合计人民币145044元,但债务人仅有破产财产3570.81元,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经审计,债务人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仅为3570.81元,而本案破产费用合计为145044元,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恒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