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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同芬、程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陈同芬,程丽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608号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和龙市誉文街15-1号。法定代表人:赵丛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同芬,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程丽燕,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同芬、程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和龙市东方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