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叶树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叶树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344号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尚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职工,住银川市(特别授权)。被告:叶树芳,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银川市。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树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叶树芳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素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徐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