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燕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沈堂、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萍,浦沈堂,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周燕萍,女,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化工厂退休职工,河南省莱阳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物资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浦沈堂,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延化小区。被执行人梁华,女,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蒲沈堂妻子。周燕萍申请执行蒲沈堂、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蒲沈堂、梁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沈堂、梁华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燕萍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承担执行费800元。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周燕萍与被执行人蒲沈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蒲沈堂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燕萍5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蒲沈堂已将执行费800元交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