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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发林与临洮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林,临洮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53号原告陈发林,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渭源县。被告临洮县公安局,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文峰北路农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天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男,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闫生勇,男,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陈发林诉被告临洮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发林诉称,1987年2月,原告的弟弟陈发明和渭源县清源镇秦王村祁家湾社温海鱼在临洮打工,后陈发明失踪,直至1988年10月在临洮县东山一废井中发现了陈发明尸体。原告怀疑是温海鱼所为,并向临洮县公安局报案,但该局拒绝立案。原告又取了陈发明尸体上衣的一角向渭源县公安局报案。经渭源县公安局和临洮县公安局联系,才在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同年农历腊月25日,渭源县公安局将温海鱼抓捕后,将其交于临洮县公安局,临洮县公安局未审讯温海鱼,为其安排住宿,随后温海鱼溜之大吉。此后,原告多次向定西市公安局信访,向渭源县公安局、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6年7月20日,原告再次走访定西市检察院。同年7月25日,定西市检察院(2016)控申字转办定西市公安局纪委,两次转办均无结果,原告多次查询,要求被告对该案是否立案进行答复,但被告拒不答复,故诉至法院。被告临洮县公安局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被告已对原告的诉求已进行过答复。经审理查明,1987年2月,原告陈发林的弟弟陈发明与温海鱼外出打工,后陈发明失踪。1988年10月,在临洮县东山一废井中发现了陈发明的尸体,原告向临洮县公安局报案,但该局拒绝立案。后原告又向渭源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与临洮县公安局取得联系,但无结果。随后多年,原告多次向定西市公安局、渭源县公安局、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信访。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5)控申字第40号、(2016)控申字第18号转办通知书,将陈发林反映问题转定西市公安局,定西市公安局又将此问题转至临洮县公安局,此后,原告陈发林多次向临洮县公安局查问,但均无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陈发林所诉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以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按照刑事诉讼活动法规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发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代理审判员 宋 辉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