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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立龙与张广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立龙,张广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43号申请人:韩立龙,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张广苛,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广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195**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0万元)。担保人赵立刚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2号1号楼2-602房屋(济房权证历字第270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广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195**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赵立刚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22号1号楼2-602房屋(保全价值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韩立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绪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