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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永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戈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永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戈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唐跃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裕彬,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意戈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洲。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永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意戈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唐跃武住所地法院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的《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凡有关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协商仍不能解决,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