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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某给付本金15642.1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5642.13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彭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唐某某本金15642.13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