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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邢世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邢世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5150号原告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村。法定代表人石明东,总经理。被告邢世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世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石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拾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