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平江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与王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王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62号原告:平江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天成。委托代理人:方法,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泱,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勇谋,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团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平江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诉王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灵平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邱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