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慧与韩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慧,韩建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建萍,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南三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张慧因与被上诉人韩建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慧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所签《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房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6年12月2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