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谭树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刑初150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树禄,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蓬莱市,长裕社区党委副书记,蓬莱市第九届政协委员。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树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8日,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蓬检公诉撤诉(2017)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谭树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谭树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敏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学燕 来源:百度“”